朗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朗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地产(营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民初2475号
原告:朗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99632701H。
法定代表人:白忠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旭,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地产(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25-辽海中盐大厦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6645994237。
法定代表人:黄锋哲。
原告朗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地产(营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朗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 拓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冲
书 记 员  李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