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执恢3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梁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朗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白忠颖,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朗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辽1104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辽1104执恢352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104执恢35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辉
人民陪审员 杜闯
人民陪审员 李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迟宇
【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