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9001民初6809号
原告: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玲,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维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岩松,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维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济源市华中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