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6民初298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告:河南三维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希望路10号。
被告:***,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三维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