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民初423号
原告:山西益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苏某,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西乌旗分公司。
负责人:侯某。
原告山西益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西乌旗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西益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益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9元,由原告山西益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伟 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其乐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