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晋0107行初135号
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芮城国际综合楼。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国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山西江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北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第三人已经变更企业名称为山西江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由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9月1日收到该书面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书面方式提出撤诉申请,且该申请出于原告自愿,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撤诉理由成立,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武 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