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11执107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昆明市东郊小石坝昆明机车厂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鑫泰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
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鑫泰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终字第006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明鑫泰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2280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司法查控系统未能查找到本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昆明鑫泰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昆明鑫泰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昆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