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与云南永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3民初8237号
原告:***,男,回族,1970年12月27日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云南永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桃源街**号综合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永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辉诉被告云南永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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