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翔实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爱科乐生物科技有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28民初1121号
原告:哈尔滨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五家镇双井村。
法定代表人:于士力,职务:经理。
被告:哈尔滨爱科乐生物科技有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谦,职务: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中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爱科乐生物科技有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中翔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中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尚立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