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维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鑫维欣劳务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25民初1284号
原告:班涛,男,1993年7月11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告:河南省鑫维欣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孟州市城伯镇立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687127154Y。
法定代表人:林登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林小燕,男,1982年11月1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涛诉被告河南省鑫维欣劳务有限公司、林小燕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涛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班涛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班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69元,由原告班涛负担。
审判员  殷姣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蕾
书记员熊国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