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维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鑫维欣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1164号
原告:陈昆枝,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然、陈潇,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维欣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城伯镇立义村。
法定代表人:林登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玲,福建大佳(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昆枝诉被告河南省鑫维欣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陈昆枝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昆枝以与河南省鑫维欣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初步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昆枝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41元,减半计收人民币4670.5元,由陈昆枝负担。
审判员  王瑜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双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