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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大鹏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11民初1658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付伟利、邢凯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鹏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2号17楼。
法定代表人:马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昊悦,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该保证金15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2016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负责人陶佳,并与其达成合意,由原告承接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潘寨村关帝庙抢险加固工程,并按照陶佳指定账户转汇15000元保证金。但被告收到后不与原告签订合同,也不让原告干工程,并不退还该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主张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但原告在诉状中自认原告转汇被告15000元后,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也没有实际参与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潘寨村关帝庙抢险加固工程。故依据现有证据在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原告没有参与工程施工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成立和实际履行,故其要求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选择本院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原告住所地在洛阳市××西区,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区,原告可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建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