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618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蒲东区。
被告长垣市中天园林绿化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7406789X。
住所:长垣市蒲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垣市中天园林绿化种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