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财保19号
申请人:赵芝东,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8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3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1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93年12月9日,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5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王自东,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4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2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1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南侧555号国际大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092976819L。
法定代表人:王昕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6日,四川省青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赵芝东、***、***、***、***、王自东、***、***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沙州镇财政所原营盘乡东山村道路硬化工程和水毁工程款116302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与担保人安庆容向法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芝东、***、***、***、***、王自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青川县沙州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的工程款116302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
冻结期限:2021年2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
案件申请费1102元,由申请人赵芝东、***、***、***、***、王自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赵定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