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29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现住双辽市。
被告:吉林省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金成。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谷海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