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29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现住双辽市。
被告:吉林省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金成。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谷海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