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港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哈尔滨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黑0811行初14号
起诉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起诉人哈尔滨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2公里群力园区洪湖路**。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起诉人哈尔滨市明森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光荣村。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起诉人哈尔滨华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凤凰城****商服。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起诉人黑龙江省龙港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2019年3月6日,本院收王**、哈尔滨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明森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华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港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哈尔滨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明森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华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港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第三人持有的佳房权证郊字第**房屋所有权证;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五原告认为被告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郊区产权处)在第三人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还未整体施工完毕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二、五原告认为被告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郊区产权处)在办证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哈尔滨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明森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华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港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哈尔滨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明森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华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港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