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旗饭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任会云,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65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港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旗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7,822.42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旗饭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旗饭店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因已发现的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能进行处置,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执7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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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