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港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龙港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鹤岗市解放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4执恢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港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全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松山,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鹤岗市解放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鹤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2019年8月28日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73号的房屋一层大厅200平方米房产(位置:位于商场西南角,南北向长40米×东西向宽5米;房屋产权证号为:000**76-72号,房屋面积为:10728.80平方米,层数:4层,结构:砖混框架)。2019年9月12日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73号的房屋一层大厅200平方米房产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相应面积的房产抵偿其债权。截止2020年6月8日被执行人鹤岗市解放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52125.32元、利息633325.53元、案件受理费8121.89元、评估费9616.00元、执行费12431.00元,合计1015618.89元。经两次拍卖后确定上述房产的单价为6400.00元/每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本院认为,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鹤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鹤岗市解放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73号的房屋一层大厅200平方米房产(位置:位于房屋西南角,南北向长40米×东西向宽5米;房屋产权证号为:000**76-72号,房屋面积为:10728.80平方米,层数:4层,结构:砖混框架)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禹胜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