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执异6号
异议人:鹤岗市千盛商厦,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
投资人:张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心,系鹤岗市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港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
原案被申请执行人:鹤岗市解放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本院在执行鹤岗市千盛商厦、黑龙江省龙港装修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解放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提出申请撤销本院在网上拍卖的位于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73号房屋一层大厅200平方米房产的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鹤岗市千盛商厦称,2019年9月18日异议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异议书,说明了异议人在位于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73号房屋享有承租权。但是法院在网上拍卖位于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73号房屋一层大厅200平方米房产时没有说明我公司在该房产上享有承租权以及优先购买权,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鹤岗市千盛商厦租赁鹤岗市解放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场,双方签有租赁合同。在鹤岗市解放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龙港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本院依据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鹤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及鹤岗市(2019)黑04执恢9号之一裁定书,查封鹤岗市解放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座落于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73号房屋一层大厅200平方米房产。并依法下发判决、裁定、网拍时间告知书和第一次拍卖鹤岗市解放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层部分房屋的公告即(2020)黑04执网拍2号。前记法律文书下发,千盛商厦均知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鹤岗市千盛商厦可参与竞买,在有效的时间内保护自己权益。但千盛商厦未参与拍卖,未依法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故对其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鹤岗市千盛商厦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林伟鹤
审判员 司尚迅
审判员 刘延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左恩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