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江执民字第10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枫梧,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杭州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800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37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采取的控制性措施为:1、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2016年2月2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仅在多个银行存在微额存款;2、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除被执行人***名下一套坐落于***清泰街富春大厦18C室的房屋另案处置已被注销外,其余并无房产及车辆;3、2016年4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本院依职权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情况并送达案件拟终结执行告知书,到期后申请人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提出听证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杭江执民字第106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