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上执民字第1047-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76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589元。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三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查明执行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梦湖山庄西区5幢的房屋本院虽已查封,但是该房屋已设置抵押,且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信息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并对被执行人***通过网上布控系统委托公安机关实施抓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有关财产暂无法处理,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三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2015)杭上执民字第10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