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上执民字第104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589.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40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99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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