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上执民字第104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589.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40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99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