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与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杭商终字第1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262元,减半收取31131元,由上诉人杭州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