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长河特种涂料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民初2104号
原告:哈尔滨市长河特种涂料厂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27391440C,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原菊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阳,黑龙江永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婧,黑龙江永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127421371D,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街**。
法定代表人:林长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东,黑龙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长河特种涂料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长河特种涂料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长河特种涂料厂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长河特种涂料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哈尔滨市长河特种涂料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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