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巴士德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8民初49号
原告:沧州巴士德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7X5L27M,住所地河北沧州市沧县杜生镇刘屯。
法定代表人:刘汝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龙腾,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珍,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127421371D,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有些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林长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鑫,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巴士德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巴士德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巴士德门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巴士德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元(原告沧州巴士德门业有限公司预交1502元,退回147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沧州巴士德门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管 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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