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永益共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81民初581号 原告:沧州永益共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营子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沧州永益共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沧州永益共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沧州永益共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永益共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4.00元,减半收取计3,887.00元,由沧州永益共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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