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81民初581号
原告:沧州永益共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营子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沧州永益共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沧州永益共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沧州永益共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永益共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4.00元,减半收取计3,887.00元,由沧州永益共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