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22民初1270号
原告:吉林省北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孙菜园子村。
法定代表人:何海成,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北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北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北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