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民终5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哈飞家园16号楼7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熊小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立,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审被告:哈尔滨哈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该单位分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湖北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庞国立、哈尔滨哈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4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的起因为桑力民索要劳务工程欠款。但一、二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尚未结算。另对该涉案工程具体情况及桑力民主张的工程劳务欠款金额的计算方式等基本事实一审也未予查清,上述基本事实对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评判有重要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4民初6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