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83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尚志市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长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