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289号
原告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51号龙马公寓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姜昌利,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蔷,女,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亚荣,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济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黄河路88号建科大厦2单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志才,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学平,男,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蔷、丛亚荣、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科技大厦消防工程。工程于2007年9月3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消防处消防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双方约定工程质保期一年。根据合同第九条第5款约定:工程竣工后2个月内根据竣工图和合同条款规定做出工程竣工决算;第十条约定:工程余款待决算后扣除5%质保金外,一个月内全额支付。因种种原因,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最终工程决算文件的时间是2011年6月15日,根据《建设工程价款决算暂行办法》的规定,被告应于原告提交完整的工程决算文件后30日内出具决算书,但被告迟迟未予以审核和出具决算书,直至2013年8月2日原告才取得被告出具的工程决算书,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依据工程决算书要求决算工程款,直接拖延了工程款的支付。该工程决算书确认了工程总造价为10314493.72元,截止2007年4月19日,被告仅支付了6093975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220518.72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决算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余款,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同时由于被告拖延出具工程决算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程款4220518.72元;2、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程款4220518.72元的利息(自2013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拖延出具工程决算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工程决算余款4220518.72元的利息(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为526861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所欠工程款无异议,但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第二项、第三项的利息及赔偿损失被告不能认同,之所以被告迟迟未支付原告工程款是由原告的过错造成的,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说因种种原因,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最终工程决算文件的时间是2011年6月15日,被告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直至2011年6月15日原告才拿出最终工程决算文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提供决算文件之后,被告才能做工程决算,被告未支付工程款是因原告未提交工程决算文件,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证据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对工程决算时间和支付款项的时间有明确约定,即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根据竣工图和合同条款规定做出决算,进度款按70%给付,余款按决算后扣除5%质保金外1个月内支付,关于被告违约责任的约定是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
证据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施工工程于2007年9月3日通过消防验收合格。
证据三、工程决算书一份。证明经双方确定的工程总造价为10314493.72元。被告于2013年8月2日才对工程进行决算,已经逾期。
证据四、工程概(预)算书10份、工程决算书3份。证明2011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决算文件。
证据五、对帐单一份。证明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为6093975元,尚欠原告4220518.72元。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三、五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惯例,被告收到施工单位的决算书应该向施工单位出具收到决算书的书面文件,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出具的收到文件的收条,不应认定。概(预)算书应该在施工之前向被告提交,不是施工完成之后提交的决算书。原告主张其提交决算书是在2011年6月15日,而在其提供的证据中还有2011年9月15日的时间,与原告主张2011年6月15日提交是不符的。
被告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分析原告所举证据,原告提供证据一、二、三、五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原告提供证据四,因工程决算书的落款最晚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与原告所述不符,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4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科技大厦消防工程,工程竣工后2个月内根据竣工图和合同条款规定作出工程竣工决算,工程余款除决算后扣除5%质保金外,一个月内全额支付,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并于2007年9月3日经哈尔滨公安局消防处消防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2013年8月2日,双方进行工程最后决算,确定工程总造价为10314493.72元。被告已向原告给付6093975元,尚欠原告4220518.72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科技大厦的消防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被告,被告应在作出工程竣工决算后一个月内全额给付原告工程款,现被告只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4220518.72元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因此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4220518.72元及自2013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逾期作出工程决算给其造成的损失,因原告依据的《建设工程价款决算暂行办法》并不是法律规定,并且原告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其向被告出具最终工程决算文件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被告应当作出工程决算的时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220518.72元;
二、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的利息(自2013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79元,由原告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负担9068元,由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8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文锋
人民陪审员  于 群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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