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40号
原告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51号龙马公寓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姜昌利,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光天,黑龙江省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佳续,黑龙江省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南岗区。
原告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光天、解佳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施工合作关系,2014年3月13日双方签订《工程网络帐目结算协议书》确定截止到2014年3月13日被告欠原告欠款877711.24元整。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然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或躲避,至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77711.24元;二、被告自欠条出具之日(2014年3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欠款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工程往来帐目结算协议书》。意在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及往来帐目共计877711.24元。
被告未就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相应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分析原告的诉讼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环球公司与被告***合作工程。2014年3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工程往来账目结算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截止2014年3月13日止***与环球公司签订的所有工程合同及往来账目全部结算完毕,***尚欠环球公司人民币877711.24元。此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合作工程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未给付原告欠款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877711.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本院支持被告自2014年7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欠款877711.2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环球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欠款877711.24元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欣
人民陪审员 卢伟
人民陪审员 于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