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3652号
原告:南昌***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沈桥熊村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5882959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新港鑫丰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南港大道壶***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315442364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新港鑫丰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昌***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州新港鑫丰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新港鑫丰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7.58元,减半收取3573.79元,由原告南昌***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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