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港鑫丰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福州新港鑫丰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财保192号 申请人:***,女,纳西族,1966年10月26日生,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国胜乡大毕村***组54号。 被申请人:福州新港鑫丰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江阴镇南港道壶**201室,项目部地址瓮安县珠藏镇人民政府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315442364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135000元予以冻结。2021年9月29日,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州新港鑫丰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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