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民初3514号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官浔里624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镔,******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