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物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605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605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损失款496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和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主动给付了5016元(其中包括损失款4916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605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