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晏某与大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605民初1471号 原告:晏某,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晏某与被告大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晏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