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605民初1471号
原告:晏某,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晏某与被告大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晏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