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赵某某与大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605民初233号 原告:赵某某,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黑龙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大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赵某某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已同意支付工程款,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511.13元,减半收取计77255.56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