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赵某某与大庆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605民初850号 原告:赵某某,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黑龙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某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赵某某诉大庆某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9.21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