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安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81民初1339号
原告:北安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231181786013873R,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祥和小区5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存亮,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原告北安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安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安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原告北安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