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安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181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三生,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北安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存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生与被执行人北安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181执1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长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谷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