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终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安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安市政府街医药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存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荣,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益民商城。
法定代表人:鄢行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茹,辽宁白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周云龙,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北安市。
原审第三人:王志祥,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上诉人北安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云龙、王志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利民公司二审审理期间举示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合同外工程量。为查清本案事实,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组织对合同外工程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初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安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 茗
审判员 于世伟
审判员 王成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