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福建中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24民初1741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西省左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化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福建中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马洋小区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A344PM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041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达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七局六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宏达公司、中铁十七局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宏达公司、***、中铁十七局六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14,000元。事实与理由:中铁十七局六公司将**铁路PM-3标三分部路基(中沙乡甲河村***路段)的工程劳务分包给中宏达公司承建,中宏达公司授权委托***,***请***作为该分包工程里的一个班组长。2017年农历11月,***雇请***为该工地做边坡砌沟、平台等,约定每天工资260元,2017年工资已结清。2018年***共做257.8天,应付***工资67,028元,年内平时已付23,028元。2018年农历12月22日,因***突然轻度脑梗公司怕***病情恶化当天支付现金30,000元让***回老家医治,尚欠***工资14,000元,并于当日,由班组长***书写一张结算单,内容为“现欠14,000元于明年农历三月转入6217993900039926864邮政储蓄***账户,此账户收到款后,工资全部结清,*****同意,证明人***”(***系中宏达公司聘请在该工地的会计),2019年1月31日和2月1日,全体民工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追要工资,因***回老家治病未到场也未收到余欠的工资,到期后,***、中宏达公司、***、中铁十七局六公司未依约支付余欠的工资,至今尚欠***工资14,000元。 ***答辩称:***不是其请的,其把全额工程款及工资都已支付给了***,所欠***的工资应由***支付。 ***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 2、工资结算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2018年农历12月22日,因***突然轻度脑梗公司怕原地病情恶化,当天支付现金30,000元让***回老家医治,尚欠原告工资14,000元,此条系当日班组长***书写,会计***签字证明的事实。 3、询问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1)中铁十七局六公司承建甲河村、***路段工地边坡砌沟平台存在工资拖欠,因***本人不在场,没有拿到欠款;(2)班组长系***的事实。 4、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告知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中铁十七局六公司甲河村、*****铁路项目班组长***自2018年起分包的中铁十七局六公司甲河村、*****铁路二分部、三分部项目工地边坡砌沟、平台等工程存在拖欠94名劳动者工资共计90.0738万元,责令其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事实。 5、工资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工资260元/天,共做了257.8天,应付***工资67,028元,年内平时已付23,028元,2018年农历12月22日付30,000元,两项合计为借款53,028元,尚欠***14,000元。按这份工资表***计划可领取40%的工资即5,600元,余欠8,400元,因***回山西老家治病未到场,所以未领取的事实。 6、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2019年3月13日***出具证明,内容为:今有***在中铁十七局六分公司工资剩余14,000元未支付,因为去年底身体不适提前回家,在派出所、劳动局处理工资时未到场,望各领导以劳动局处理为准,工资本人可以确认无误的事实。 ***质证认为: 对证据1、2是否真实不清楚。 对证据3当时其在宁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对证据4与其无关。 对证据5这个工资表***改了很多次,怀疑***做假账,其在刑警队也说***做假账,所以最后叫工人写承诺书,具体工资多少,尚欠多少,照此发的工资,最终只欠二十多名工人工资,大部分是宁化本地人,外地的只有二、三人。 对证据4证实是***欠***工资。 本案经开庭审理,**以下事实: 中铁十七局六公司甲河村、*****铁路项目班组长***,自2018年起分包中铁十七局六公司甲河村、*****铁路二分部、三分部项目工地边坡砌沟、平台等工程,期间,聘用***为其劳务人员。***从宁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取的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告知书,可以证实,***在分包上述工程时,拖欠工人工资;从***调取的经***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三分部)可以证实***尚欠***工资14,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是***招聘的劳务作业人员,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用工主体是***。无证据证明中宏达公司、***、中铁十七局六公司与***之间有建立劳动关系。且***提供的大部分证据,均未提交原件供法庭核对,难以采信。故***请求中宏达公司、***、中铁十七局六公司支付工资14,00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请求***应支付工资14,000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资14,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