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执23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集中区长江路99-9号辰能大厦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谢文山,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文山,男,195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63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谢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8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执23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庞立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