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科尔沁左翼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2民初2137号之二

原告: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山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马信 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79.00元,减半收取计439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海 风

人民陪审员付 丽 娜

人民陪审员德 柱

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乌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