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2民初9228号
原告: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99-9号辰能大厦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谢文山,职务:经理。
被告:*****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巴彦塔拉大街与团结****。
法定代表人:马信,职务:局长。
原告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丽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纪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