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2执1585号
申请执行人:丛秀丽。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山,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秀丽、**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0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丛秀丽、***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丛秀丽、**,申请执行人丛秀丽、**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路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