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522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男,54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申请执行人岳增启,男,5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申请执行人**,男,51岁,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岳增启、*和与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本金4500000.00元,受理费00元,申请费4750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06月15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名下除住房外,无存款及任何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德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