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谢文山,男,1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山,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17)黑0110民初37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与***、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黑0110民初37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902000元、利息243540元、案件受理费7555元。截止至2018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2000元、利息243540元、案件受理费7555元。
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2018年9月18日、2018年10月8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状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强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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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