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黑0103执556号某某与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3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99-9号辰能大厦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文山,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3民初924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给付103072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执5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闫学亭